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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的司法证成与广东实践——兼论律师在规则构建中的专业赋能

来源:点击:时间:2026-03-20 16:36:48

2020年“双碳”目标(2030年前“碳达峰”、2060年前“碳中和”)提出后,我国绿色发展迈入系统性变革阶段,生态司法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,与“双碳”目标协同推进成为时代命题。最高人民法院《中国环境资源审判(2021-2024)》白皮书将碳汇认购纳入生态修复方式清单,首次从司法政策层面明确其合法地位,为环境司法服务绿色发展明晰了方向。传统生态修复以补植复绿、增殖放流等直接方式为主,实践中渐次暴露质、量、效层面的短板,部分区域因地形条件、生态脆弱性等因素,受损地块无法开展原地修复。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与生态司法创新示范区,其碳汇认购实践兼具区域实践价值与全国示范意义。梳理现有研究可见,学界对碳汇认购的研究多聚焦福建顺昌、浙江杭州等地案例梳理,或侧重碳汇交易的经济学分析,缺乏对其司法证成的系统性法理阐释,尚未厘清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的正当性基础与法律属性等核心问题。 

 一、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的司法证成:法理基础与法律属性 

 (一)法理基础:生态文明思想与修复性司法的双重支撑 碳汇认购的司法适用并非单纯的制度创新,而是植根于生态文明思想、与修复性司法价值追求深度契合的双重法理支撑体系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“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”的重要论断,为碳汇认购提供了核心方法论指导。该论断打破传统“要素化修复”的局限,凸显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关联性,确立了生态修复的整体逻辑,要求摒弃对受损生态要素的单一补偿模式。碳汇作为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的量化载体,其认购行为是通过市场手段弥补生态系统整体功能损失的关键路径。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后,不仅局部要素受损,固碳、水源涵养等全域生态服务功能也会受影响,而碳汇认购能够提升区域碳汇总量,实现生态系统整体功能的动态平衡。修复性司法理念的落地,更让碳汇认购找到司法价值的契合点。传统环境司法以惩戒为核心,依托刑罚、民事赔偿等方式实现处罚目的,却难以从根本上修复受损生态环境,碳汇认购则弥补了这一短板,实现了生态惩戒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。 (二)法律属性:拟制修复与异位同质的双重定位 碳汇认购的法律属性界定是其司法适用的前提,根据其实践特征和法律规范,可以将碳汇认购定位为“拟制修复”和“异位同质”的双重属性。拟制修复的法律内涵来源于替代性修复的基本原理,当直接修复不能实现或者不具备经济合理性的时候,就通过法律拟制把碳汇认购行为视为生态修复义务的履行方式,核心要求就是达到受损生态功能的等量恢复。从修复层次来说,拟制修复属性使得碳汇认购可以满足全链条的修复需求,在基本修复方面,对于森林生态系统受损等情况,用认购林业碳汇来弥补固碳功能的损失,在补偿性修复方面,对于生态修复周期较长的情况,用碳汇认购填补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缺口,形成全周期的修复保障机制。异位同质属性指的是碳汇认购遵照生态修复的主要策略需求,在无法达成原位同质修复的情形之下,采用异地恢复同类型、同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方式来保证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,其核心逻辑是依靠区域生态系统整体平衡来弥补局部生态损害,实现生态服务功能的等效替代。 (三)司法适用的价值正当性 碳汇认购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法理依据。第一,解决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管理问题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。传统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存在着管理主体分散、审批程序繁琐、使用透明度不高、资金容易闲置或者偏离修复的主要用途等问题。碳汇认购以构建“判决明确认购要求、责任人定向认购、交易平台监管核销”的闭环管理模式为依托,使修复资金直接对接碳汇项目,从根本上杜绝了资金截留的风险,保证修复资源精准投放。第二,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,坚持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。碳汇认购的核心价值就是把生态系统固碳的功能转化为可以量化的、可以交易的经济价值,打破生态产品公共物品属性的局限,把生态资源转化为资产。依靠司法引领生态产品价值转化,可以调动市场主体投身生态保护的内生活力,塑造起生态保护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互动机制。 

 二、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的广东实践:特色创新与理论审视 

 (一)广东实践的发展脉络与类型特征 广东碳汇认购司法实践以问题为导向,以场景拓展为推进路径,大致可以分为起步和拓展两个阶段。起步阶段以林业碳汇、涉林案件修复需求为主要方向,破解传统补植复绿模式在某些区域无法适用的难题,探索“生态管护加碳汇赔偿”复合修复模式,使修复责任由单纯的金钱赔偿转向劳务、价值兼备。拓展阶段碳汇认购和多元生态修复场景融合程度加深,形成多维应用矩阵,在适用范围、修复维度上实现突破,覆盖的场景由原来的单一林业领域扩展到多种生态环境领域。从案件类型上看,形成了刑事为主、民事为辅、公益诉讼为补充的多元结构。刑事案件以生态破坏类罪名的修复衔接为主,民事案件以生态损害赔偿的替代履行为主,公益诉讼案件以碳汇认购全流程监督为主,从而构建起多层次的司法适用体系。 (二)广东实践的三大特色创新 市场化导向是广东实践的突出特点,不同于其他地区的“司法专属碳汇”模式,广东依靠区域碳普惠减排量创建起认购标的体系,该体系核证严格,交易便捷,地域匹配性高,与全国统一碳市场相补充。该模式依靠加强市场流动性、改良成本结构、完备激励机制,很好地改善了碳汇认购的可行性及市场接受度,促使司法修复同市场机制达成深度融合。协同化治理机制的建立又是一个创新点,通过法院、生态环境部门、碳交易平台、林业部门等各方分工协作,形成裁判、鉴定、认购、评估的分工合作体系。各部门依靠信息共享来达成高效衔接,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碳汇损失计量鉴定的速度和案件审理的效率,创建起跨部门协同修复的制度架构。柔性化执法理念的加入实现了惩戒与激励的平衡,把碳汇认购同责任减免机制联系起来,在刑事领域加强悔罪修复的量刑考虑,在行政领域创建整改与处罚减免的联动机制,在信用领域把认购状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,形成多层次的激励约束机制,从而提升市场主体的主动修复意愿。 (三)广东实践的成效与理论局限 广东碳汇认购司法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效,构建了市场化协同修复模式,形成可复制样本,有效整合司法、行政与市场资源,塑造多元共治新格局。同时仍存在三重局限:规则层面缺乏省级统一规范,适用标准与流程的区域差异影响公正性;执行层面闭环管理不完善,核销注销衔接漏洞潜藏修复实效风险;认知层面主体规范认知不足、专业人才短缺,制约制度适用的深度和广度。 

 三、律师在碳汇认购司法规则构建中的专业赋能 

 (一)规则制定层面:参与地方指引的“法律校准” 律师在碳汇认购规则制定中的核心作用在于通过“法律校准”保障规则合法性与可操作性。针对省级指引缺失问题,推动构建统一适用的体系。明确固碳功能受损案件为核心适用范围,划定排除情形;确立“原地直接修复优先、异地补植次之、碳汇认购最后”的阶梯原则;构建“基础标准+区域系数”差异化核算体系,统一核心测算逻辑和关键参数,制定专项场景指引。同时推进第三方核证机构双资质白名单制度,用资质控制保证核算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。 

    2025年8月30日,广东珠海淇澳岛红树林湿地保护区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,总面积超 1000 公顷,红树林面积近 500 公顷,获评“中国十大最美湿地”等称号,是生态修复典范(视觉中国供图) 

 (二)实务操作层面:全流程的“法律护航” 律师可以依靠专业优势,给碳汇认购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支撑,实现各个法律场景的精准匹配。在刑事辩护领域中,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损失量化评估,建立“碳汇补偿+劳务修复”的复合修复方案,把主动修复和悔罪表现作为辩护要点,实现惩戒和修复的平衡。在民事和行政领域中,帮助责任主体制定合规的碳汇认购方案,协调好整改治理和碳汇补偿的关系,保证修复义务的履行。全程法律参与能规范碳汇认购操作程序,保障责任主体合法权益,改善修复方案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,创建专业司法修复服务体系。 (三)风险防控层面:破解“三大争议”的专业方案 就碳汇认购实践中的质、量、效三个主要争议问题而言,律师可以借助专业服务来创建起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,从而规避法律和生态两方面的风险。从质的疑虑角度来看,核心要弄清楚碳汇认购的适用范围,防范替代性修复的滥用。律师可以对区域实践与全国制度探索的经验进行梳理,从而形成碳汇认购适用边界指导,并明确指出适用和不适用的情景,清楚定义直接修复不可行、碳循环受损、固碳功能破坏等适用的情形,排除无直接关联、直接修复可行及特殊生态功能区等不适宜的情况,从源头上控制适用范围。聚焦修复实效的模糊治理环节,督促司法机关把碳汇项目关键信息嵌入裁判文书,创建登记、核销、注销全流程追溯体系。 

 四、广东碳汇认购司法实践的完善路径 

 (一)规则层面:构建省级统一的适用体系 破解碳汇认购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核心就是创建省级统一、分类细化的规则体系。首要工作就是制定省级环境资源案件碳汇认购工作指引,确立“三统一”核心原则:统一适用范围,明确固碳功能受损案件的主要适用地位,细化适用与排除情形清单;统一核算标准,采用基础公式加区域系数加场景调整的复合核算方式,结合不同的区域生态特点和情景类型确定差异化的调整系数;统一操作流程,规范损害鉴定、方案审核、碳汇认购、核销注销、效果评估等五个主要环节,规定各个环节的时间要求和责任人。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以形成治理合力,确定直接修复优先、碳汇认购补充的适用顺序,制定碳价波动的动态调整机制,定期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,保证制度适用的统一性、公正性。 (二)实践层面:强化“闭环管理”与公众参与 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是提高实践效果的关键途径,应该实现数据可以追溯、成果可以进行评估和责任可以得到追究。创建省级碳汇司法执行平台,打通各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,消除信息壁垒,创建碳汇赔偿电子监管账户,保证资金定向流转、全程监管,保障修复资金的安全,规范核销注销程序,明确各个环节的操作标准和时限要求,保证修复责任闭环履行。实行三公开制度,以官方媒体的方式公布裁判依据、执行程序、评定结果等主要信息,提高制度的透明度。健全公众参与机制,成立公众咨询委员会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,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云监督,组织开展碳汇司法三进等科普宣传活动,提高公众对碳汇认购制度的认知和参与率,达成多元共治的实践局面。 (三)律师赋能层面:打造“环境法+碳交易”复合型能力 提高律师专业赋能水平需要创建起由培训、协作、实践三者共同构成的提升能力体系。省级律协联合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培训,实行资格认证与人才库管理,培育“环境法+碳交易”复合型人才;建立律师与技术专家协同机制,整合跨领域资源;通过模拟法庭、课题研究等平台积累实务经验,推动理论成果反哺规则完善,构建起“实践—研究—完善”的良性循环机制。 综上所述,生态修复碳汇认购的司法证成,是生态文明思想与修复性司法理念深度交融的结果,具有拟制修复、异位同质的法律属性,可以为直接修复困境提供替代方案,具有破解赔偿金闲置、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、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等多重价值正当性。广东属于生态司法实践的前沿,在市场化导向、协同化机制、柔性化执法的特征中形成了大量可复制的多样化场景应用样本,在23个案件中使用碳汇认购的方法,修复资金使用率达到100%,给全国提供了可以参照的经验。 

  本文刊载于《法治时代》杂志2026年第4期 2026年2月出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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